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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画作版权到底算谁的?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9-07-1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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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工智能少女画家微软小冰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举办首次个展,小冰在向人类400年艺术史236位西方著名人类画家学习后,在受到文本或其它创作源激发时,能够独立完成100%原创的绘画作品。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口号日渐响亮,近年来,人工智能正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这一领域。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独立创作的4篇小说参加第三届日经新闻社“星新一奖”比赛,部分作品还通过了初审;2017年5月,由微软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正式对外出版;2018年10月,由巴黎艺术团体研发的人工智能画作《埃德蒙·贝拉米肖像》以300万天价被拍卖。

  如此凸显一个很现实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所创作的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法律上如何定位?

  2019年5月6日,全国首例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回顾案件事实,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文章,该文未经原告授权便被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转载使用。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原告方所对涉案文章中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的问题。

  被告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通过自己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多少可以窥见何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才能被认定为作品,从而获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两个基本问题是作者和作品。其中,作者是具有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品则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提出,从拟制作者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从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基于人工智能的分类来讨论。

  根据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华的说法,以人工智能的智能化为标准,大致可将其分为“被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主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单纯通过反映数据,不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成果即为“被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通过自行建模、进而总结规律和要素所产生的生成内容即为“主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结合前文案例可以发现,“主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由于具有一定自主控制能力和与自然人高度相似的独立神经反应系统,基本可以纳入著作权讨论范围之内。

  微软小冰可视为当前AI领域一种典型的“主动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据悉,目前小冰的诗已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和行文技巧,小冰的画无论从用色、表现力和作品中包含的细节元素均实现100%原创。

  那么著作权是否可归这种“主动型”人工智能或是其背后研发团队所有?社科院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杨延超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足够优质,借鉴欧盟做法,可由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但人工智能研发团队虽然构建了人工智能的算法和神经网络,但人工智能最终能写出什么东西,没有人完全知道,因此著作权归人工智能研发团队不尽合理。

  不过人工智能研发团队虽然不具备著作权,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些成果。“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表示。

  相比著作权归属的众说纷纭,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署名权似乎还更容易达成共识。今年5月,微软小冰化名“夏语冰”参加了央美研究生毕业作品展,在身份被揭示之前,并未有人发现其画作出自人工智能之手。此前还有人工智能以“西”“水”“清”“只”四字开头,生成与宋词人秦观的《金山晚眺》同名诗词,同样让人难以分辨哪首是自然人创作,哪首是人工智能写就。“当我们对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难以分辨时,署名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通过署名,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作者。”张平表示。这一点上海大学副教授袁真富也同意:“署名权是自然的权力,不能被人类所侵占。”

  值得一提的是,微软小冰明确放弃了诗歌版权,却在其创作的每一幅画下面都保留了编码。据悉美术版权与诗作版权还不太一样,例如画家甲将画出售给乙,乙只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不过这一现状很容易产生一个问题,比如乙如欲实现其经济利益展览此画,就会与甲的著作权发生冲突,同时,甲要展览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于乙。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一句话概括,你的画卖了,著作权还是你的,但你要想办展,就得问问新主人答不答应了。

  将视角延伸到国际,早在1988年,英国正式颁布了《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为其他国家立法提供了借鉴。美国主要采用两种路径应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一是回避作者身份是否属于人类的问题,倾向于从创作成果客体角度进行判别;二是将人工智能程序进行法律拟制,使其成为作者或者共同作者,从而解决独创性来源问题和权利归属问题。除了英国,目前新西兰和南非等国家也已经以法律形式认可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

  尽管人工智能被视为闯进法律界的“一头大象”,多方声音之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却认为现在下定论还为时过早。在她看来,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深谙套路”,其生成的表达往往不是稀缺的,当经过市场筛选,人工智能生成的“平庸之作”也就不会引发太多著作权纠纷。“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技术,只是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人工智能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还需观察,不能先于社会关系调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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