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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版权制度为文艺腾飞插上翅膀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9-05-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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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创作强起来,不仅取决于创作者个人努力,还需要生产、传播、评论等各个环节共同发力。特别是在文化市场日益壮大的今天,文艺创作强起来离不开良好市场环境和完善市场机制。版权制度正是市场机制下激励创作的重要保障。就近年文艺相关版权纠纷而言,既有版权保护的老问题,也有一些是文化市场发展和互联网时代文艺生产方式重构带来的新问题。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今天思考版权问题绕不过去的重要背景,只有适应互联网环境下文化创作生产的现实变化,才能更好完善版权制度,释放创作活力,切实为文艺发展保驾护航。

  互联网环境下,文艺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型。从创作角度看,一个最显著的变化是创作门槛降低和非职业创作者崛起。仅靠一部手机,普通人就可以拥有曾经职业创作者才有的图文影音生产力和曾经专业媒体才有的大众传播可能性。文化生产单向的供应链模式也被网状的互动生产模式所取代,内容生产在创作者、专业制作者和网民粉丝的频繁互动中动态展开,生产与消费过程有时融为一体。此外,个体生产的价值虽然有限,但被网络聚合的个体创造力作为整体,具备职业创作者无法比拟的创意能力,这种“集体智慧”是互联网时代文艺创作的重要源泉。

  当这种“集体智慧”遇到版权规定,就难免出现各种“不适”。特别是个体私下的创作、评论、改编和再创作等生产行为可以随时随地进入公开传播领域时,许多创作者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进入版权保护/侵犯关系中。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一个趋势,是针对公民个体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比如,近年来日益突出的重混创作(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作品)、粉丝自制等,在网络环境下看,是典型的“用户生产内容”,但是从版权角度看,许多创作行为处于“授权许可使用”与“无需授权的合理使用”的边缘地带,引发不少法律争议。职业作家对粉丝创造的态度也越来越微妙。哈利·波特系列的原著作者J·K·罗琳一开始反对粉丝网站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素材,几次发起侵权诉讼,但后来基于维护粉丝关系、扩大营销等方面考虑,对粉丝的少量作品使用又予以默许。态度转变折射出的是一种版权困境。

  文艺领域IP经济兴起也增加版权纠纷。虽然一源多用的作品开发模式在前互联网时代早已有之,但IP经济下作品开发不再是依次相继的商业接力,而是由不同艺术门类创作者和制作方协同配合的交响合奏。如今,不一定是先有小说再有影视剧改编,而极有可能是围绕某个叙事主题和某个人物形象,在不同媒介、不同创作主体间同步交互进行内容生产和传播。因为IP巨大市场价值,共时性的活态文本在不同创作主体之间快速交替往复,使版权归属和确权变得更加困难。

  这些来自互联网的变量对版权制度提出挑战,亟待版权观念的调整与完善。从设计初衷上,版权制度通过作品产权化保障权利人获取市场收益同时,也设计许多制度保障使用者的自由或便利,以促进使用者创作。结合当下互联网创作现状,一方面要警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扼制后续创造——畅销作者和出版者话语权往往更强。金庸诉江南案中,法院没有支持金庸的著作权侵权诉求,避免版权保护范围被过度扩张而侵害同人创作自由;同时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金庸获得其创造的知名角色形象被商业利用后所产生的市场收益。另一方面,在版权保护的模糊地带,也不能因为对公有利益保护过度,导致作者无法获得应有市场收益而挫伤创作积极性。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通过对公有创作素材和独创性情节的合理拿捏,认定于正作品因实质性相似侵犯改编权,实现以公平促创作的目的。

  通过版权制度保障文艺创作,除依靠版权执法,更重要的是促进版权利用。因为版权是一种他用型财产权,只有在他人的使用中才能实现作品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面对互联网文化生产带来的高度分散的海量版权主体和快速频繁的液态化文本生产,迫切需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市场交易制度创新,促进版权利用。当下许多版权纠纷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传统的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和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文化生产方式。这就对版权许可机制的便利化改革提出更高要求。世界范围内来看,建立更为便捷的一体化、一站式、智能化版权交易平台,实现对版权权利信息的集成和对个人用户的快速授权,可能是一个探索方向。此外还可以通过模式许可、开放许可制度的完善,进一步释放不同版权主体的多样化利益诉求,激活互联网时代的文艺创作。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版权制度作为激励文艺创作的制度保障,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期待版权制度在理念和机制上持续创新,积极应对互联网时代文艺创作生产的变化,加大执法保护力度,为文艺创作营造更好版权环境,真正推动文艺创作强起来。(作者: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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