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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技术引纠纷 法院终审判决需赔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9-01-3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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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随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作出的一纸判决,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凯赛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海凯赛公司)诉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瀚霖公司)侵犯长链二元酸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案迎来终审判决。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山东瀚霖公司生产销售长链二元酸的过程侵犯了上海凯赛公司的专利权,且将涉案技术提交专利申请的行为造成上海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专利文献全方位公开,判令山东瀚霖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上海凯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侵权纠纷爆发

  2014年6月,因认为由山东瀚霖公司生产、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莱阳山河公司)及成都搏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搏邦公司)销售的长链二元酸产品侵犯其“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610029784.6)发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上海凯赛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71万余元。

  涉案专利由上海凯赛公司于2006年8月提交专利申请, 2011年3月获得授权。

  庭审中,山东瀚霖公司辩称其并未侵权,也并未窃取上海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成都中院查明的事实,王某于2000年至2008年10月受聘于上海凯赛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凯赛公司,岗位为生产管理岗位,曾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生产技术经理,并签署了保密条款。王某任职期间,曾签名领取了多份机密文件,并于2008年7月29日(离职前)归还。王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了山东凯赛公司长链二元酸扩建项目,曾在多份含有技术参数、图纸资料的合同中签名或者作为合同主管部门领导签发。2008年7月30日,王某提出离职申请,同年10月27日办理完离职手续。而在此之前的2008年8月11日,王某已经登记为山东瀚霖公司股东,认缴出资80万元。

  2008年4月,山东瀚霖公司在山东省莱阳市成立,经营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的生产和销售。当年11月,山东瀚霖公司开工建设年产1万吨的长链二元酸工程项目,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长链二元酸,注册资本也从10万元增加到1亿余元。

  2010年4月30日,山东瀚霖公司于同一天提交了“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专利号:ZL201010160266.4)等9件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这9件专利的申请权、署名权后经法院终审判决均归上海凯赛公司及其员工所有。

  成都中院认定这9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与上海凯赛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存在诸多相同或近似的技术特征。

  2014年7月,根据上海凯赛公司的申请,成都中院向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下称济宁市公安局)调取了山东瀚霖公司、王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显示,王某于2008年8月,即从上海凯赛公司离职前,已经参与了山东瀚霖公司的相关长链二元酸生产线的规划与建设,制定了《莱阳市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实施方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凯赛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成都中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山东瀚霖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技术文件进行复制,对现场生产工艺、设备进行录像或拍照。2014年7月4日,法院工作人员到达山东瀚霖公司,告知其相关情况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山东瀚霖公司不予配合。成都中院要求山东瀚霖公司于当年10月10日以前提交生产原料的相关证据并告知其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山东瀚霖公司在指定期限未提交上述证据。2017年11月23日的庭审中,山东瀚霖公司称因涉及商业秘密,拒绝提交其工艺原料的相关材料。

  判决结果出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定,基于山东瀚霖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的技术特征,结合山东瀚霖公司的专利文献,并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相比对,二者在生产工艺上同属于以生物发酵法制备长碳链二元酸,在工艺步骤上都包括发酵和提取精制,故二者在生产工艺和工艺步骤上基本相同,且经技术特征比对,除原料外,其他特征分别对应并相同。山东瀚霖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原料并非专利技术使用的原料,却拒绝法院在其经营地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原料、生产方法等进行现场勘验,也不同意鉴定被控侵权产品,在法院限期要求其提交生产原料并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原料。

  成都中院认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原料的相关证据材料由山东瀚霖公司保存,上海凯赛公司难以取得,并且其已经通过举证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方法流程,上海凯赛公司已经穷尽其举证责任,且山东瀚霖公司拒不提供其持有原料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举证妨碍原则推定山东瀚霖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和原料与涉案专利一致,山东瀚霖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成都中院认定,山东瀚霖公司利用王某在凯赛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了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将相关技术提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涉9件专利文献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开,致使涉案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山东瀚霖公司还将涉案技术秘密提供给武汉工业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并出具了实施方案,实施了上述技术秘密。因此,山东瀚霖公司和王某构成对上海凯赛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据此,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山东瀚霖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莱阳山河公司、成都搏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依据该发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山东瀚霖公司、王某向上海凯赛公司连带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莱阳山河公司向上海凯赛公司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山东瀚霖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令人深思

  山东瀚霖公司在输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后,公司处境非常艰难。当地政府部门表示:“因经营不善,导致对外大量欠债,山东瀚霖公司所有资产均被法院轮候查封,无力支付欠款。为保证债权人权益,防止资产流失,2018年4月,山东瀚霖公司最大债权人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进驻山东瀚霖公司,对莱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进行接管经营。”

  针对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对于山东瀚霖公司生产、销售长链二元酸的影响,本报记者欲采访主导山东瀚霖公司重组的莱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但对方婉拒了记者采访。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中,涉案专利与商业秘密紧密相关,在技术上具有依附关系,合并审理便于查清事实,也便于当事人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方不配合取证,在原告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后,适用举证妨碍原则,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此外,由于专利文献将涉案商业秘密公开,秘密性完全散失,在决定赔偿额的时候,把原告的研发成本考虑了进去。

  上海凯赛公司代理人、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张新表示,从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来看,王某和山东瀚霖公司不但侵犯他人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而且试图通过提交专利申请的方式把本属于他人的技术变成自己的,具有恶意。

  张新表示,上海凯赛公司虽然在已有结果的诉讼中全部取得了胜诉,但公司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上市进程受挫,市场份额和利润均蒙受巨大损失。山东瀚霖公司经营主体转换不能改变侵权事实,其应执行生效判决。( 记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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