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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腾讯视频广告,终审认定不正当竞争!赔偿百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9-01-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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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出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法院最终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判决其开发方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89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腾讯视频”网站的经营者,腾讯公司在起诉时称,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这使得腾讯公司不能从腾讯视频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视频时的广告中获取直接收益,使腾讯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据此,腾讯公司向世界星辉公司索赔经济损失480万元。

  世界星辉公司辩称,其与腾讯公司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通过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行为未侵害网站经营者的利益,用户没有观看广告的义务。另外,其研发的屏蔽广告技术并非针对腾讯公司,是否屏蔽广告的选择权在用户。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只损害了竞争对手的部分利益、影响部分网络用户的选择,还达不到特定的、影响其生存的程度。不存在对市场的干扰、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利益的根本损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法院的要求下提交了有关过滤广告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报告。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被诉行为对视频广告的过滤使得上诉人免费视频加广告这一经营行为不能依据其意愿原样呈现,被诉行为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禁止被诉行为,该规定足以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亦包括经营者利益。这其中的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亦包括其他同业或相关经营者。经分析可知,广告过滤功能有损于社会总福利,而该结论亦可由经济学分析报告得到佐证。一审判决虽也提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其将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理解有误。即便从消费者角度进行考虑,被诉行为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但其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及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最终的成本仍需要消费者自行买单。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显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并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记者: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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