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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难 关键是激励不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12-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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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的诸多原因中,缺乏有效的产权激励是一个根本问题。它不仅导致高校院所推动成果转化的热情减弱,还加剧了科技成果质量不高、天使投资发展滞后、政府扶持力度较弱等问题,进一步拉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产权激励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制度基础。缺少产权激励就无法形成多方激励相容的格局。高校院所强调开放分享和创造新知,更看重社会认可和学术声誉,企业则更看重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在产权激励缺失的情况下,双方均不愿过度介入成果转化。在产权激励缺位的情况下,不仅高校院所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创业投资者也会因为对科技成果的未来发展缺少稳定预期而不敢贸然投资,这就进一步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应该看到,在很多欧美国家,有效的产权激励已经成为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美国于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开启了“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美国、德国、加拿大、挪威、瑞典等国家的一些大学实行“发明人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也都取得了积极效果。

  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顶层设计,但其中产权激励不足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一方面,国有资产与人才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导致产权激励低效或无效。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推动了“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校院所”的改革,但碍于现行的国有资产与人才管理体制,产权激励缺位问题仍较突出。比如,我国高校院所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这就决定了高校院所的相当一部分资产属于国有。同时,现行人才管理体制中仍存在不合理的部分,这也削弱了产权激励的效果。

  另一方面,部分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忽略了更为根本的产权改革。我国力求通过加大激励力度和考核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方式弥补激励不足问题,但这些都不能替代产权激励,而且也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比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大幅提高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但由于现行国资体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发明人很难从入股型转化中获得“全部权益”。事后不确定性使奖励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远不及产权激励可以给发明人的稳定预期。再如,部分地方和高校院所把转化收入作为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有的甚至将其与国有资产监管挂钩,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手段。这既不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规律,也给成果转化套上了“紧箍咒”。

  “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模式与“发明人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模式都是通过有效的产权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两种模式哪种更好,目前并没有定论。但需要看到,由于我国国资、人才和教育方面的体制现状,寄望于短期内让高校院所真正获得有效产权激励并不现实。在此背景下,加快探索“发明人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较为迫切。但无论采用哪种模式,产权激励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核心问题。更好强化有效产权激励,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以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切入点,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对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进程,研究建立针对国有无形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在《专利法》及其同位法中研究明确赋予高校院所更大自主权,自主决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落实科研团队在适当溢价的基础上向有关单位回购国有股的优先权,原则上应允许国有股通过灵活方式退出;在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方面允许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科学做法,避免人为设定公允价值或者把第三方评估作为唯一标准。

  二是积极拓宽产权激励路径。坚持“不强迫、不禁止”原则,允许高校自主选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产权激励方式,积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建议推动开展相关试点,从试点期限、试验范围、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方面加快完善试点方案,建议将试点期限设置为5年左右,试点范围原则上宜控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的代表性高校院所,试点对象可根据试点需要分批确定。

  三是完善政策配套,形成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推进薪酬制度、评聘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多元评价和拓宽双向流动通道;明确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配套;在国家层面增设针对技术转化的专项资金项目,为高校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化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建议淡化对专利数量指标的考核,完善专利资助政策,优化财政资助结构;加快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建立高价值专利库和专利联盟;加大技术经理人的培养力度,加大与国际专业组织的沟通合作。(作者:张铭慎,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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