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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百度名牌 “百度烤肉店”一审被判赔350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12-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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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烤肉”与人们熟知的互联网企业“百度公司”究竟有何关系?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宣判了一起涉及“百度烤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亿百度公司)等四被告由于在相关网站、店面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内装潢上使用“百度烤肉”文字标识,并突出使用“百度”二字,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元。

  成立于2000年1月的百度公司,是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其在第42类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度”“baidu”“百度及图”等一系列商标。200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2011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百度及图”商标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其在第42类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度”“百度一下,你就知道”“baidu”“百度及图”等一系列商标。近年来,其发现亿百度公司在国内多个城市开设了“百度烤肉店”,并在网站上大量使用含有“百度”标识的内容,为此,百度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8万余元等。

  针对百度公司的起诉,亿百度公司辩称,其于2010年获得“亿百度”商标专用权,其利用该商标制作牌匾,并进行宣传,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等。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在国内多个城市开设了数量不等的“百度烤肉店”,将“百度”商标用于网站宣传、日常经营活动,并用于识别其服务来源,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百度”二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后天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百度”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商事主体,不可能不知悉“百度”的知名度,其在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消费者看到“百度烤肉”等字眼时,容易将被告的餐饮服务与百度公司建立直接联系,减弱“百度”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原告商标的合法权益。

  此外,深圳中院还认为,各被告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百度”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为自己不当攫取了应属于原告的商机和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深圳中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近年来,我国“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侵权成本低;二是维权成本高;三是惩罚力度小。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傍名牌”现象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的混淆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今年下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的通知》再次引发了业界对于“傍名牌”的关注。通知指出,2018年度相关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事实上,唯有重惩侵权者,才能避免“傍名牌”。有专家建议,一是在司法层面,法院应继续加大“傍名牌”案件的判赔力度,让侵权者不敢侵权;二是在行政执法层面,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并提高行政处罚金额;三是提高社会公众的品牌意识,使公众自觉抵制“傍名牌”行为;四是建立商家“黑名单”制度,使不法商家得到应有的惩戒。(作者: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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