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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侵权被判赔偿5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9-1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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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1日,央视网发表了一部与厦门城市形象相关的延时作品。厦门市民陈先生一看,部分镜头有些眼熟。经比对,这作品中竟有他拍摄的视频素材,共计约48秒。一场侵权官司随之展开。

  原告:作品被侵权索赔15万元

  被侵权的素材是陈先生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上传至优酷网、新片场网站的作品。

  陈先生介绍,这些作品拍摄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总共拍摄了29段视频素材,并通过脚本、摄制、编辑、剪辑、配乐、添加字幕的完整流程,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了自己的作品。意识到被侵权后,陈先生起诉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网)。

  陈先生认为,自己是案涉被侵权视频作品之创作者、署名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然而,央视未经其许可便使用相关素材,是侵权。2017年9月,陈先生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取得《保全证据公证书》。

  随后,陈先生与央视网多次联系,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但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先生怒将央视网络公司告上了法院。

  根据侵权行为的范围、影响、数量、时长等,陈先生主张15万元侵权损失赔偿金,并要求对方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开支,含公证费、律师费。此外,陈先生要求对方在央视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花1元“淘宝”得案涉素材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央视网表示,得知情况后,他们已于9月8日删除了视频。他们认为,使用视频不存在贬损性使用,不侵犯陈先生的人身权。央视网还主张,陈先生应提供作品原始底版文件,通过相关原始信息认定其是否拥有著作权,不能仅凭公共网站的上传信息就认定陈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另外,对方提出,陈先生主张的侵权素材占央视网整件作品的16%,比例很低。

  关于损失计算,央视网也提出,陈先生主张的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但与具有故事情节的视频作品独创性有很大差别;涉案视频没有任何贬损,不会与陈先生的使用产生直接、根本性的利益冲突。

  审理过程中,央视网提交了视觉影像购买记录。该记录显示,素材是在淘宝店以一元钱购得。

  法院:确定侵权酌定赔偿5万元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提交公证书可以证实其在优酷网、新片场等网站发表了本案讼争的延时摄影作品,陈先生为延时摄影作品的署名人,是本案讼争延时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

  央视网未经陈先生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案涉图片,侵犯了陈先生对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央视网通过淘宝店铺以低价购得讼争延时摄影作品后在信息网络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因陈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央视网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央视网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结合陈先生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酌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5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央视网为延时摄影作品的后续传播者,在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传播作品存在署名权的情况下,不应当让其基于自身单纯的传播行为而承担应他人侵害署名权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央视网擅自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并未对陈先生的精神、名誉造成损害,故陈先生要求央视网赔礼道歉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湖里法院判决,央视网络公司应赔偿陈先生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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