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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集团两起侵权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9-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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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和侵权本来并无关联,而在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因为涉嫌侵权不仅让两者有了关联,还由此卷入两起侵权理赔案:一是被判侵犯漫画作家的著作权,一是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漫画作家张某某因其漫画作品在阳光保险集团相关宣传中被使用,遂将阳光保险集团告上法庭。法院一、二审审理结果均认定阳光保险集团侵犯著作权并判令其履行赔付义务。

  案件内容显示,2016年5月26日,经张某某申请,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对张某某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作出的(2016)许天证民字第4098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了阳光保险新浪官方微博“中国阳光保险”的资料情况,同时载明该官微发布的两篇微博中使用了张某某所创作的上述漫画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并认定张某某为本案涉及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同时认定,阳光保险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中国阳光保险”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该行为侵犯了张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阳光保险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定,阳光保险集团在涉案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张某某致歉;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二审中,虽然阳光保险辩称涉案作品著作人非张某某,同时称涉案作品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阳光保险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阳光保险集团不仅因为侵犯作家的著作权被诉,还曾因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而坐上被告席。原告则是为人所熟知的影视明星黄晓明。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47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黄晓明因与上诉人阳光保险集团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9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晓明、阳光保险集团均于2018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准许黄晓明、阳光保险集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经过查询,暂未查到有关黄晓明与阳光保险集团一审判决的内容。一审是否判决阳光保险集团侵犯黄晓明的肖像权,尚不得而知。(记者:杨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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