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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田螺”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9-0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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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胃会告诉你,醒醒才是美味的归属。”作为广西的“美食名片”之一,“醒醒田螺”备受食客青睐。而在广西出现了两家商号与店招相同的企业和田螺店,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并围绕“醒醒田螺”四字发生了一场“爱恨情仇”。

  “八月望日,尚芋食螺。”立秋过后,田螺腹内无仔,肉质肥美,进入食螺的最佳时节,围绕着“醒醒田螺”四字所引发的商标纠纷,近日也终见分晓。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广西南宁市醒醒田螺有限公司(下称醒醒田螺公司)在餐饮类服务上注册使用第9932392号“醒醒田螺及田螺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损害了梧州市醒醒田螺店(下称醒醒田螺店)法定代表人彭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而且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此,双方历时4年的商标纷争终于得以厘清,醒醒田螺公司最终未能扭转诉争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下统称复审服务)上被宣告无效的结果。

  商标同名引发纷争

  记者了解到,彭某系梧州人,其于1996年开始在路边摆摊卖田螺。小有名气后,有人提议她打出自己招牌,彭某遂将朋友对她的昵称“醒醒”与“田螺”二字组合在一起作为招牌。此后,“醒醒田螺”名声日噪,被游客将其与纸包鸡、冰泉豆浆等被称作梧州美食的名片。2000年1月,彭某注册成立了醒醒田螺店(个体工商户)。

  2010年12月,彭某与梧州人陈某签订“醒醒田螺”制作、销售代理协议,其中约定彭某授权陈某作为“醒醒田螺”南宁总代理,由彭某向陈某提供“醒醒田螺”的制作技术、配料等,并约定协议永久有效。

  2011年3月,醒醒田螺公司注册成立,陈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醒醒田螺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1月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第43类服务上。

  2014年6月,彭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系在相同及关联服务上对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醒醒田螺”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与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其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醒醒田螺公司与彭某之间具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醒醒田螺公司在明知彭某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抢注,并通过使用诉争商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此外,醒醒田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彭某请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4年10月,商评委作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醒醒田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彭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醒醒田螺公司与其存在代理关系,诉争商标本身亦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彭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商评委认为,醒醒田螺公司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使用诉争商标,损害了彭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5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醒醒田螺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于2015年7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抢注各执一词

  在行政诉讼阶段,双方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彭某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醒醒田螺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彭某所经营醒醒田螺店的店面招牌明显不同,而且醒醒田螺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推广和使用,已发展了十几家加盟店,并统一规范进行管理,在广西得到了加盟商和消费者的肯定,与彭某的街边小吃店形成了明显区别;同时,彭某恶意提起无效宣告,会使醒醒田螺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彭某主张,“醒醒田螺”作为商标、商号使用在餐饮类服务上系由其首创,经过其多年的持续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醒醒田螺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醒醒田螺公司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使用诉争商标,损害了彭某对“醒醒田螺”享有的在先权利,而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院同时指出,醒醒田螺公司在彭某长期持续使用“醒醒田螺”之后抢先注册并使用诉争商标,使彭某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醒醒田螺公司注册使用诉争商标不具有正当性,其使用诉争商标已达到一定规模不能成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理由。据此,法院于2017年9月一审判决驳回醒醒田螺公司的诉讼请求。

  醒醒田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经营的醒醒田螺店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长期持续经营,相关公众容易使用“醒醒田螺”的简称代指醒醒田螺店,而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店名简称“醒醒田螺”的知名度已经,及于同广西当地田螺小吃相关的餐饮服务。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彭某的店名简称“醒醒田螺”文字构成相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明确表明经营的范围是与田螺相关的餐饮服务,易引起消费者对经营主体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彭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同时,法院指出,醒醒田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确知晓彭某的“醒醒田螺”,其经营与田螺相关的餐饮服务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商标避开彭某店名的保护范围,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醒醒田螺公司使用的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却与彭某店名的简称相同,亦可以推定彭某的店名及简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醒醒田螺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此外,法院认为,彭某在餐饮等服务上使用“醒醒田螺”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影响亦及于同广西当地田螺小吃相关的餐饮服务,加之醒醒田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应认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醒醒田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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