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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6-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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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云南省检察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身为农信社主任,他却将680万元的库款采取空存资金的方式,挪进自己的腰包拿去炒原油期货;这个村的社长有点牛,开发商给村集体900多万元,有600万元落入他的口袋里……1日上午10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起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近3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诈骗案439件541人,金融诈骗案595件754人,其中集资诈骗案50件8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件268人。起诉合同诈骗案489件638人,职务侵占案283件374人。

  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案件417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立案274件。

  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294件,经监督撤销立案266件。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2件198人,公诉131件232人。

  在国有资产的保护上,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48件104人。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森林破坏、水体污染、土地侵占等破坏自然资源产权渎职侵权犯罪打击上,立案侦查环保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52人。

  在商业贿赂打击方面,共立案侦查涉嫌受贿犯罪164人。

  土地审批出让、开发利用领域,立案受贿犯罪58人,滥用职权犯罪35人,玩忽职守犯罪31人。

  案例1

  6名假冒化肥生产者被追责

  2015年,赵某、刘某合伙在师宗县落龙村广生生物有机肥料公司生产劣质硅钙肥,由于销路不好,赵某等人便商量假冒云南昆阳某磷肥厂公司生产的钙镁肥,除了假冒云南省内知名的化肥品牌外,贵州一家化肥生产企业的化肥也被其套牌假冒。刘某等人使用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近40万余元。

  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师宗县公安局后,师宗县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公安机关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2016年3月17日,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同日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4月22日师宗县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刘某等4人。

  2017年6月9日,师宗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刘某、赵某等6人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2万元至11万元。

  案例2

  农信社主任用680万公款炒期货

  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鹤信用社主任许某持数百万元炒原油期货,作为一名信用社的主任,依照其工资收入计算,数百万元的来历可疑。

  2016年7月25日,鹤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个报警电话,揭开了许某隐藏多年的秘密。报警人称,这名农信社昔日的许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空存的方式,挪用了鹤庆县农村信用联社库款680万元,而这笔钱,被许主任拿去炒原油期货了。当日鹤庆县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随即,许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10月,鹤庆县检察院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3日,鹤庆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例3

  社长截留600万集体款

  官某是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起龙九社的社长,2013年年底,该社与云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1506万元出售该社位于蒙自市银河路33号的“起龙大酒店”集体资产。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支付了920万元房款,官某将300万元汇入了集体账户,发给3位社员共计18.3万元,剩余的601.7万元被官某私自截留,存入自己的账户。

  占用这笔钱后,官某却向社员们隐瞒了该笔款项,将这些钱拿去赌博及挥霍。侦查机关在对此案立案侦查时还发现,官某不但侵占村集体的财产,还涉嫌贪污受贿。侦查机关查明,2006年到2007年期间,官某接受某房地产的请托收受好处费100万元,随后,官某将35万元分给起龙九社党支部书记洪某35万元,社长落马后,党支部书记的罪行也败露无疑。

  收受了开发商的好处费后,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开发商顺利取得起龙九社预留地联合开发项目,案发后,洪某退还了35万元。

  2016年7月5日,蒙自市检察院以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洪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蒙自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判处官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33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4

  公司转让虚报资产老板获刑

  2013年8月,廖某在普洱成立了一家新型墙体建材公司,次年5月,该公司与四川一家公司签订了“混凝土生产项目合同”,合同总额1560万元。按照约定,合同签订后,廖某的公司要支付468万元,但支付了50万元后就没有后续了。

  2015年,廖某要转让自己的公司,在向公司的其他股东申报前期投入资金时,他却虚报资产300万元,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对廖某前期投入认可了75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公司向廖某的借款,剩下的250万元作为廖某在公司的股份,占股10%。

  2015年年底,四川这家公司证实,2014年5月这次合作中,四川这家公司只收到了50万元,廖某公司持有的300万元预付款收据不是四川这家公司开具的,涉嫌伪造。至此,廖某虚报300万元一事败露。

  思茅区检察院在办理廖某涉嫌职权侵占一案中发现,除了挪用资金罪外,其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7年2月思茅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万元。

  廖某上诉后,案件被普洱中院发回重审,在维持前述判决的基础上,法院还判决责令廖某退还新型墙体建材公司被诈骗的90余万元,退回挪用的50万元。

  案例5

  破坏生产经营3人获刑

  2007年,仝某、童某等三人合伙投资在昭通彝良县角奎镇小河村建立彝良县发达砖厂。2011年3月,砖厂进行资金整合,新吸收合伙人郭某、吴某共同经营。次年9月,张某以每年20万元的承包费,承包了该砖厂的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

  2013年3月,合伙人吴某、吴某某、钟某商议由钟某投资800万元入伙该砖厂,对砖厂进行技改和参与生产经营,签订合伙协议后,并由仝某书面委托钟某全权处理砖厂相关事务,行使砖厂的一切权利。此后,吴某等人考虑到砖厂正处于张某的承包经营期内,便多次找张某商量,以支付违约金或者同意让其投资入股等条件促使张某解除合同,退出承包经营权,但均遭张某拒绝。

  2013年11月8日,钟某、吴某等7人驾车到砖厂,要求在场工人停止生产,离开现场,并扬言是来“砸厂”的,钟某还雇请了一台挖机到砖厂。

  在钟某的授意下,吴某切断砖厂电源并指挥挖机将砖厂两孔半砖窑挖毁,导致正在烧制的六孔砖窑内的砖被破坏,致使砖厂无法继续生产。2014年1月10日开始,吴某等人以砖厂技改为由将砖厂夷为平地。经鉴定,被挖毁砖窑所需修复费用为6.6万元。

  彝良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1日将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日,盐津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钟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免于刑事处罚。(记者:熊波,实习生:张馨月、张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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