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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毁损封条拆解查封设备被罚1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5-3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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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损司法查封证物行为,既妨碍了法庭审理案件相关事实,又破坏司法秩序。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毁损司法查封证物行为进行司法制裁,对相关人员罚款1万元,既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对诉讼活动参与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该案是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是“一种微型金属化电容器焊接编排机的素子搬运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并将该项专利技术用于后续产品研发、产品定型与量产投入市场销售。原告在经营中发现,被告上海某科贸公司未经许可,在被告多种机械产品中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且在网站上发布被诉侵权产品许诺销售信息,由于双方的区域市场存在高度重合,严重挤压了原告专利产品市场空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其拥有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拍照、摄像、查封方式对被告生产的、存放于被告经营场所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进行保全时,明确告知被告总经理,查封期限是自查封之日起至2019年2月,并告知“在此期限内,非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现被查封设备部分被拆解,封条部分毁损,整机位置也被移动。

  事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分别向本院出具致歉信,解释拆解系因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在其他客户设备损坏、需要紧急服务而没有零件库存的情况下,拆除了该设备部分零件救急,并对其未尽到看管保全证物的义务、未保证证物完整性向法院表示歉意。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涉案证据进行保全时,已经对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和法律后果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确予以告知,作为被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管理责任,确保被司法查封的证据在解除查封之前完整,该主要负责人却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司法查封的证物被毁损,依法应予以制裁,故决定对该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传唤该主要负责人到庭,向其公布处罚决定并进行现场教育,该主要负责人当场表示深刻认识错误,再次向法院致歉,并当庭缴纳了罚款。(记者:冯飞,通讯员: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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