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网

优化制度环境,助高校科技成果走出“闺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3-29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中国知识产权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一则关于中南大学刘楚明教授团队持有的3件专利作价1亿元进行投资的消息,再次引发各界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

  笔者认为,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有赖于健全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修订,确定了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实施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基本制度。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方面,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制定细化落实文件,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也相应出台地方性文件。可以说,适应我国发展阶段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目前已初步形成。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中,不涉及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变更,而是通过下放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来鼓励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如此一来,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进行审批或备案。同时,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用上缴国库。除此之外,在新的制度体系下,高校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金额也得到了提高。

  为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包括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等也出台了相应的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了强化分配激励措施外,营造宽松环境对于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同样重要。为激发高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新创业。该意见规定,在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如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保,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人员返岗,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对于有意亲身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科研人员来说,上述措施不仅确保了自由选择的主动性,而且解除了创业失败的后顾之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就要求高校必须提高源头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高校自身还须建立起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确保技术转移路径的畅通。(作者:何隽)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从"拿来"到"原创" 促进文化类节目创新升级

下一篇:浅析转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特点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