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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不同判”现象能否破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2-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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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范审判新实践

  知识产权审判规范迫在眉睫

  作为我国首个建成并揭牌的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正式揭牌受理案件。作为整建制司法改革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和专业法庭的设立,使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进一步增强,切实回归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道路。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研究室主任杨静介绍,近年来,无论是为了满足国内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要求,还是为了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审判作为一个改革探索的专门审判领域,做了很多与其他普通审判领域不同的工作。因为知识产权审判一方面涵盖专业领域广泛,新颖且复杂,需要更强、更高的专业化审判水平,需要理解最前沿的科学技术、文化创新;另一方面跨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1月20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这对知识产权审判方式、审判程序、审判规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使得知识产权审判规范化更加迫在眉睫。

  “类案同判”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万明在“北京法院办案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指出:规范司法行为、防止“类案不同判”,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重要内容。

  所谓“类案不同判”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

  杨静告诉记者,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还是审判是否公正,所谓的公正,即包含裁判是否稳定。同样的一个纠纷,是不是能够得到稳定的裁判输出,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说社会、企业团体、人民群众遇到同样的问题,会不会每次都受到公平相同的裁判,执法是否统一和稳定?

  前些年,一些影视作品在很多盗版网站都能随意下载。同样是侵权案件,可法院对不同影视作品判处的罚金却千差万别,从几百块到几万块不等,民众对于这样的判决很不理解。这样的结果之所以有,一方面是因为裁判差异,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认知不同;另一方面法官裁判说理不清楚,两个案件所涉及的影视作品在知名度、制作成本、影响力、传播量等方面是否存在着较大差距,才导致“类案不同判”。

  尤其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现有的知识产权无法满足社会的创新发展,立法的粗疏、模糊或空白,带来法官认知的差异,导致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类似的案情,裁判的结果却不一样,司法的公信力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又怎么能从中感到公平正义呢?

  案例指导破解“类案不同判”

  是什么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走上了案例指导制度之路?

  据了解,几年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在审理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时遇到了棘手问题。案件中,贺某对包括涉案“飘柔”商标在内的大量知名商标进行了恶意抢注申请,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仅针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规定可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宣告无效,而对尚处于授权审查中的未注册商标则没有任何规定。

  一边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一边是亟待规制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宿迟陷入了沉思。商标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而且,从常识和逻辑出发,如果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都能因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宣告无效,那么对尚未取得注册的商标,就更没有必要等核准后再通过无效程序予以规制。如果允许贺某申请注册的“飘柔”商标进入市场,岂不会对消费者认牌购物造成混淆?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宝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用来证明类似于贺某这样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已被司法确认。同时,宿迟还检索到另外一份北京高院的先例判决,指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授权和确权程序始终,如果在商标核准前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也可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

  最终,在仔细分析该案与先例判决异同的基础上,宿迟遵循先例裁判标准,认定贺某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涉案“飘柔”商标,依法应予制止。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

  据杨静介绍,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法官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应当与上级法院及本院在先生效判决保持一致和连贯。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严格适用法律;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时,法官应当在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依据立法精神、法理、习惯和良知作出具有指引意义的司法裁判。

  杨静进一步介绍:“我们率先在全国开始探索案例指导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为了解决‘类案不同判’。我们鼓励当事人提交先例支持其诉讼主张,鼓励法官在法律空白或者模糊之处积极创设具有标杆指引意义的先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及时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规则的新需求。”

  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弥补立法不足、统一裁判标准、形成司法积累、促进争端解决、限制不当裁判都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基地成立以来,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力量,成立了由300余名志愿法律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分别成立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综合程序四个专业部门,开展案例的筛选与理论研究工作。案例基地评审出的典型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提供了有力素材。让法官们在此后的审判过程中面对与典型案例类似的同案时,可以参考典型案例提供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学习优秀裁判文书中的司法智慧,规范审判权的行使。

  以例释法节省司法资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等特点。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我国现阶段商标恶意注册形势严峻,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名人姓名的,同一主体囤积几百枚甚至几千枚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的现象很多见。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超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洛江超盛鞋业公司)于2002年8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275213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7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领带、腰带”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简称耐克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耐克公司请求认定第991722号“勾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耐克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2015年3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耐克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耐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洛江超盛鞋业公司明知耐克公司及其图形商标的存在,仍利用耐克公司及其商标的良好声誉和极高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主观恶意,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诉争商标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这个案件适用商标法规定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认定耐克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勾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达到了驰名的程度。针对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化的认定,援引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先判例的相关认定,即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况,最大程度地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申请注册时具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况可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或无效该注册商标。

  这样的商标恶意注册案件屡见不鲜,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名气,“搭便车”,恶意抢注,这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了各类商标案件一万余件,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高于30%。

  杨静认为,对很多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其实在注册之初就被认定是恶意抢注,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注册,等到注册后遇到侵权问题,又需要走司法程序。她打了一个很生动的比方,这好比一个人吃东西,医院规定如果你吃坏肚子会给你治疗,但并没有规定,明知道吃了坏的东西一定会闹肚子,却不许你吃。医院无法在你吃前来阻止你,就像明明知道是恶意抢注,但在申请时商标委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制止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了多个类似案件后,参考最高法院关于相同案件的先例判决,经过研究探讨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制止这种行为,但是法律明确这种侵权产生后需要受到法律制裁,按照对此的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这种恶意注册在最初是应该被制止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和研究梳理了大量商标恶意注册案件后,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通报了18起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面向社会公开,向所有商标代理人、申请机构、注册主体公布执法的标准,明确告诉他们哪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哪种行为是坚决禁止的。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的公布,统一了执法标准,司法公开、透明都体现了出来,更重要的,避免了后续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对于弥补立法不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争端解决、限制不当裁判都具有重要作用。作为知产审判的引领者和司法改革的探路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前三年已经独立专业化审判的基础上,还需继续探索,提高审判质效,让规范化无论在法律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落到实处,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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