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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壁垒的“矛”与“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8-01-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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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关注的美对华知识产权“301调查”即将在1月底公布结果。似乎是为了“预热”,1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所谓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报告”,包括淘宝网等3家电商平台以及北京秀水市场等6家线下市场等9家中国企业被列入“恶名市场”名单。2017年12月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申请,以侵犯美国产品专利权为由,对包括联想在内的中国企业发起了“337调查”。进入2018年,知识产权问题将成为折冲进退中的中美贸易关系频繁摩擦乃至引发激烈冲突的“引爆点”。

  针对国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保护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主动出击的“矛”,要求外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确保美国的知识产权享受公平待遇,否则即对对方国家施以贸易惩罚措施,如301条款。二是对内被动防御的“盾”,在美国进口贸易中,对认为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的厂商和产品实施制裁,意在维护美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利益和份额,如337条款。如此“内”“外”结合,形成对美国知识产权利益全面保护的合力。

  301条款实质上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前美国贸易的国内执法工具。尽管WTO成立后,美国已基本弃用该条款,但如今却在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政策的驱使下“满血复活”。从2006年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一个“恶名市场”名单,作为《特别301报告》的组成部分。该报告还根据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贸易伙伴进行类别划分。2016年的《特别301报告》首次将瑞士列入观察国名单,并列明“进一步审查国家”包括加拿大、西班牙等国。2017年的名单中,瑞士、加拿大依然在列。中国自然也成为“常客”。对服务于美国利益和作为贸易施压工具的《特别301报告》,中国官方从未承认过其正当性。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发动第一起涉华“337调查”以来,中国企业一直是其最主要的针对目标。“337调查”是准司法调查,涉及可能侵犯美国企业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与设计方案权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统计显示,从2007年到2015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362起,涉华案件152起。近3年来,涉及中国的“337调查”案件数明显增多。自2016年以来,应企业的申请,美国共对中国企业发起了46起“337调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7起结案。

  “301调查”主要由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337调查”则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准司法程序,通过海关执法来阻止外国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以弥补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实际上,美国借助这样的法律条款,将知识产权保护变成了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措施。比如,“337调查”中,立案门槛低,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第三方输美进口产品涉嫌侵权就可以提出申诉,并不一定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侵权依据。该调查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畸高让出口方企业望而却步,放弃应诉,从而不战而胜,最大程度打击竞争对手,以合法的形式限制产品的对美出口。

  从上世纪80年代中美贸易迅速增长开始,“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直是美国针对中国高举的“大棒”,近年来甚至将此作为双边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337调查”仅是针对个别产品的准司法救济政策,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特朗普政府除了继续利用它作为限制中国商品的进口举措,还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将违反WTO规则的“301调查”作为制约中国的另一把“杀手锏”。通过启动“301调查”进一步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中国施加压力,在要求中方加强对其核心技术和品牌保护力度的同时,要求中国向美国开放更多的技术市场,形成对美国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更高依赖。中国政府亟待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继续鼓励中国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建设能力,而这其实也是中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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